被征地农转非即是指因国家建设用地或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建设而征用的农民土地,征用农民土地时有正规的批文,而农民根据此批文而转非农业户口和办理养老保险的一种行为的简称。
一、征地农转非范围和对象
被征地农民非人员是指自愿按渝府发26号文件参保,2007年12月31日前已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具有按规定计算的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即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老龄人员怎么办理被征地农转非
被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时,应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2008年1月起,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3、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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