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应由被告方所在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权裁定。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详细阐明了以下两项规则:对于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引起的争议,若保险标的物为交通工具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可依据运输工具登记所在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件发生地点这三个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而针对涉及人身安全保障的保险合同引发的争端,原则上应由被保险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因此,在处理人身保险合同方面产生的争议时,既可以选择保险公司的常驻地作为管辖法院,也可以选择被保险人的居住地作为管辖法院;而在处理财产保险合同方面的争议时,除了上述两个常规选项外,还需要考虑到运输工具登记所在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件发生地点等多个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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