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例外情形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例外情形如下:
1.购买实行政府定价行为的商品或服务。
2.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或服务。
3.商品房买卖。
我国立法机关并没有制定任何的惩罚性的赔偿标准,惩罚性的赔偿法案是美国的法律规范。在我国,若是有商家,出售的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此时虽然也会被要求支付赔偿性的罚金,但是此时适用的也不是赔偿法案,而是行政规范。
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标准如下:
1.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
2.国家整体及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3.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
4.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惩罚性赔偿是一个带有公权参与色彩的民事救济手段,它关注第三人和社会。
5.侵权人从其不法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
6.侵权人的赔偿能力
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决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判决的执行状况。
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责任
针对食品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
1.行为的违法性。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权,甚至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由于食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食品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将会造成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极大损失;
2.主观恶意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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