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六十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情况复杂时,可以经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法定的答复期限为60天。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延长30天。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六十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三人。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六十日。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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