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下,应当停发基本养老金
答: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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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组成
答: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45、50、55、60周岁的计发月数分别为:、216、195、170、139)
3、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问:新增退休人员及死亡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期限有何规定
答:新增离退休人员从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问: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月发放时间有何约定
答: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时间约定为当月15日左右。
问: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如何办理手续
答: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及死者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户籍注销证明或民政部门火化证明或医学死亡诊断书),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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