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他们的投资有一票否决权
时间:2023-05-07 21:33:40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股本50%以上或者股份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股本50%以上的股东为控股股东,有一票否决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有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东,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然而,国有控股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受国家控制而相互关联。第二,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即公司要求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可能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经公司追缴后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要求强制履行出资义务。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资本追偿往往用于非货币出资的情况。2。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可以督促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将丧失股东权利,所认购的股份可以单独募集。这种权利的丧失是权利的自然丧失。即使丧失权利的认股人以后缴纳股款,也不能恢复其身份,可以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三。损害赔偿。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致使公司不能成立、撤销或者解散的,违约股东应当向其他遵守合同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大多数国家,公司法规定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救济一起使用。当其他救济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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