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犯罪主体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若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未满十八岁,则在量刑环节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这些人完全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后,他们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他们的犯罪行为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考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关于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如果其并未对社会造成任何损害,那么应当免除处罚;反之,如果已经造成了损害,则应当减轻处罚。
至于未遂犯,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关于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能够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就是自首。对于这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典型的自首包含两个必要条件,即主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所述,强奸罪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通过考察犯罪主体、犯罪的状态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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