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关于借贷关系并无书面凭证予以确认,则当事人有机会运用其亲自表述的事实经过、来自旁观者的陈述或证词、以及各类电子数据等多元化证据来证明该项借款的真实性。
在此过程中,为了有助于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深入调查及核实,当事人宜尽快提供充足且可信度高的证据,以供法院参考并据以判定事实真相。
倘若所举出的证据仍显不足,法院有权依据已有的证据资料及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而合法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