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关系未被立下书面凭证的情形之下,若欲有效主张借款债权并成功收回借款,可参考以下方法搜集和准备相关证据材料:首先,当事人的陈述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在此过程中,借款人可提供他们本人对借款过程、借款具体数额以及还款约定时间等关键信息的详细描述;其次,寻求和收集书面证据,例如书信、短信、电子邮件、转账记录等均可作为有力佐证,尤其是与借款行为直接相关的书面文件,更具说服力;再次,如果可能的话,可寻找知情的第三方人士出庭作证,以此来确认借款事实的真实存在;再者,现代科技的发展为我们留下了大量的电子记录,这些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或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此外,如果有实物证据,如借出的物品、抵押物等,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后,如果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同样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当然,如果需要对某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鉴定。另外,如果涉及到现场勘查,也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总之,尽管没有书面借据,但仍有多种途径可以收集证据,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并通过法律手段成功追回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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