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3-04-22 20:33:40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员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构成前述条件,便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员工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

注意事项:

第一,员工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为此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员工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则予以调整,需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应主动调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抗辩。

第三、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因为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审理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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