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夫妻诉。叶氏兄妹在股权转让纠纷中,下同)。2003年5月23日,由于企业公司开发农贸市场资金不足,叶梅找到李某妻子,要求李某夫妻共同投资开发农贸市场。双方初步约定,李福将持有这家商业公司58%的股份,叶氏兄妹将持有42%的股份。李的妻子同意了。当日,李妻代表李福与叶梅签订了转让贸易公司股权的意向协议,并于当日支付叶梅510万元。5月26日,李某的妻子又向叶梅支付了90万元,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2003年6月5日,叶某的哥哥和李某的妻子在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交付完成证明上签字,确认叶某的姐姐收取了转让费。然而,2003年6月6日,叶姓兄弟姐妹要求将其在该贸易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李妻和李福,并将总价提高到1940万元。虽然李妻很尴尬,但她还是同意了,于是又支付了300万元转让款,并与叶氏兄妹签订了《贸易公司股权收购资金动向备忘录》,明确贸易公司股权曾被李福和李妻一次买断,其中李福占58%,李妻占42%。收购资金1940万元。李妻已缴纳900万元,其余1040万元将于2003年7月8日前缴清,资金缴清后,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变更为李妻。2003年7月4日,叶梅交给李妻一个合同章、一个企业章和一个财务章
之后,叶梅的兄弟姐妹拒绝履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拒绝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和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2003年7月7日,叶梅作为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发表了关于贸易公司原公章、财务专用章丢失、作废的声明。7月8日,李某妻子在公证处缴存104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通过公证处给叶某兄妹写信,索要转让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但叶氏兄妹拒不履行
2003年9月15日,李某夫妇向一审法院起诉叶氏兄妹及贸易公司,要求叶氏兄妹继续履行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贸易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股东由叶姓兄妹变更为李姓夫妻,李福和李妻分别以58%和42%的股份列入股东名册;3.叶姓兄弟姐妹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交出了公司财务账目、凭证等,叶姓兄弟姐妹的核心诉求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叶姓兄弟的签名不是自己签字,而是他人伪造的,所以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因此,一审法院将司法鉴定委托给叶哥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签字样本,鉴定结论认为叶哥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字与叶哥提供的签字样本完全一致。一审判决认定,叶某兄妹与李某夫妻为转让该贸易公司股份而形成的一系列文件合法有效。李某夫妻支付了9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根据备忘录协议将剩余1040万元存入公证处,应视为已履行合同义务,叶某兄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一审中,叶某兄妹被责令继续履行与李某夫妻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责令贸易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叶某的兄妹和贸易公司被责令将公司财务账目和相关证明交给李某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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