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时间:2023-05-02 20:12:54 4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受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当工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或事故时,应停止质量问题部位及其相关部位和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质量问题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问题的范围、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的分析和处理提供依据。调查要全面、准确、客观。

3。在问题调查的基础上,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正确判断问题产生的原因。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的依据。正确的处理来自对问题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充分的调查资料和调查提供的资料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才能从外到内查清事故的真实原因,去伪存真。4。事故处理方案的制定是在分析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有些事故目前还不清楚,没有造成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察,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预案。

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无隐患、满足建筑物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原则,同意质量缺陷不需要特殊处理的,必须充分分析论证。

5。按确定的处理方案处理质量事故。无论质量事故是否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通常由施工单位负责质量事故的处理。如果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通常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非建设单位责任的,应当赔偿建设单位处理质量事故或者延误工期的费用。

6。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检查、识别和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业主或施工单位,并报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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