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根据下列原则分割: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该原则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如果有胎儿,则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由其母亲代管。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4.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原则。
遵循下列原则清偿遗产债务: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
4.连带责任原则。
5.有序清偿原则。
一、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胎儿具有继承权。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
二、兄弟姐妹争家产法律程序有哪些?
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顺位继承: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合法继承人可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该原则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如果有胎儿,则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问由其母亲代管。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相互体谅、谦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4)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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