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每个收入项目的年收入?律师答:
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精神,“年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11项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在中国境内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上级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收入项目年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不扣除费用(每月1600元)和附加扣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也就是说,与职务、就业有关的各种收入(单位发放工资单内外的收入),不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和“三费一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税所得。即:经审计征收的,按各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人申报的年度应纳税业务量乘以应纳税所得额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上述方法计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收入,按照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根据从承包经营单位取得的工资、利润的性质,即从承包经营单位取得的工资、利润。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不扣除诉讼费的收入额(800元,占收入的20%)。
物业租赁收入是指不扣除法律费用(800元/次或收入的20%)和修理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财产转让所得减去财产原值、财产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款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或有收入和其他收入,是指不扣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以2006年为例,纳税人工资收入14.4万元,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万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缴费收入6000元,保险赔偿3500元,房屋租赁收入1.2万元,“三公”经费1.4万元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一费一金”,而单位还按规定为个人缴纳了“三费一金”,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万元—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万元+5000元企业债券利息+6000元缴费收入+1.2万元住房租金收入。国务院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万元,保险赔偿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纳的“三费一金”2.8万元(不计入个人工资性收入),不需要计入年收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万元,可不计入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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