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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低保时什么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2020-12-10 1,29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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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救助金、帮困助学金、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等; (7)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10)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1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14)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政府发放的老年补贴、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 (15)归侨生活补助费; (16)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核算家庭收入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等; 2、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3、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临时性救济金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 4、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医疗救助金; 7、社会为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的款物; 8、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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