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危险事故有充分证据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散物业管理企业:
(1)物业服务合同期满;
(2)物业服务合同不能履行(三)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作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散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作出:
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组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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