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者对广告内容应负真实的义务
时间:2023-06-07 09:14:44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品的广告、方面──企业经营者对广告内容应负真实的义务

例如甲文具公司刊登广告「万能橡皮擦,保证擦净各种笔迹」促销,乙向甲文具公司购买一打后,回家发现并不能擦净塬子笔的笔迹,如果甲文具公司无法提供具有与广告内容相同功能之橡皮擦时,乙可以向甲文具公司要求煺货还钱或请求损害赔偿,甲文具公司不得以广告下方的细小文字「仅供参考」字样,作为不必负责的理由,因为甲文具公司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必须确保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甲文具公司对消费者所负的义务,不得低于他所刊登广告的内容。至于甲文具公司在广告中附记「仅供参考」的字样,并不能发生任何的效力。

分析说明

消费者保护法对于广告虽未定义,但是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叁条则就广告的型式加以规定,凡是利用电视、广播、影片、幻灯片、报纸、杂誌、传单、海报、招牌、牌坊、电话传真、电子视讯、电子语音、电脑及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其宣传内容的传播,均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所称广告的範围。

企业经营者负有确保广告真实的义务,係指:

(一)不得为不实广告的义务: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不可「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但广告是否违法,仍须由主管机关予以具体认定。

(二)证明广告真实的义务:如果主管机关认为企业经营者的广告内容夸大不实,足以影响消费者权益之虞时,得令企业经营者证明该广告的真实性。

(叁)负不得低于广告内容的履行义务:在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订立契约以后,则广告的内容即成为契约的内容,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负之义务不得低于广告之内容。

另外,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叁条并规定,媒体经营者应儘可能审查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明知或可得而知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而乃予刊登或报导时,就消费者因信赖该广告所受的损害,与企业经营者负连带责任。该项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预先约定限制或抛弃。

参考法条

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叁条。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叁条、第二十四条。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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