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行政拘留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时间:2023-05-20 15:10:48 4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哺乳期行政拘留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可以。一般情况,司法机关会酌情考虑予以审批同意。

《刑诉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哪些人不能申请取保候审

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有数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三、哺乳期过后还能实行行政拘留吗

怀孕期的妇女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哺乳期内实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哺乳期满后执行原判《监狱法》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综合上面所说的,取保候审对于犯罪人员来说是很大开恩,但是还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办理,因此,对于

四、哺乳期行政拘留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这符合条件之内当然是可以的,所以,法律是公正的,但是也有他柔情的一面,应此,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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