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指的是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因其持有公司股权而享有股东权利。因小股东的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股东会层面难以产生较大的影响力,但小股东仍然是股东,其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股东权利就是各项股权的集合,具体表现为: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异议回购权、撤销权等等。具体如下:
1、表决权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权
3、查阅权
4、提案权
5、质询权
6、撤销公司决议和宣告公司决议无效的诉权
7、代表诉权的提起权
8、解散公司的诉权
9、利润分配请求权
10、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11、新股优先认购权
12、异议股东退股请求权
13、股份转让权上述各种权利,是股东作为投资公司的权利集合,也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
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什么是股权?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向公司主张某种权益或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股权作为一项权利,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1)根据股权设立目的的不同,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簿查阅请求权等。
(2)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
(3)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可分为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普通股东权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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