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小股东权利的原因如下:
1、大股东控制股东会,大股东利用股东大会优势股权比例,强行通过自己的决议。股东会形同虚设,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甚至从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
2、大股东控制经营权,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策原则控制股东会,然后操纵董事会,控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经营权。除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之外,甚至无法了解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在极端情况下,连公司的大门都进不去;
3、大股东限制分红,大股东控制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转移经营风险,或者通过高年薪制度变相分红,侵犯小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失去小股东投资公司盈利的目的。即使公司连年盈利,也从不分配红利;
4、小股东苦难深重,无门退出,在原有的法律制度下,小股东在失去经营管理、收益甚至知情权的情况下,无法转让出资退出公司;在公司多年亏损、发展无望、目的落空的情况下,无法解散公司,停止损失扩大。
侵犯人身权利罪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四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罪数,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妨害公务罪、强迫劳动罪、侮辱罪、刑讯逼供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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