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内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六、七项议程内容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债权人因故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代表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组织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组织召开。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一)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二)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三)在占无财产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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