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十里岗该区域搬迁范围为:东起鲁班大道,西至习仲路;南起朱李居自然路,北至红荷路(具体冻结范围以现场划定的红线为准)。拟搬迁居民480余户。
一、徐州市沛县第五中学分数线是多少
徐州沛县第五中学学区划分:沛县歌风小学、沛城街道邓元小学施教区。即:沛县歌风小学施教区:正阳路以西、徐沛铁路以东、汤沐路以南、南环路以北的区域。正阳路以东、歌风路以南、迎宾大道以西、南环路以北的区域。
二、徐州哪些地方禁蓝牌小货车
以下道路,蓝牌车辆7:00-20:00禁止通行:淮海路(东起复兴路、西至段庄环岛)、湖南路、湖西路、泰山路(云龙山隧道东口至三环南路)、湖北路、云龙山隧道。三环南路(御景路至大学路)、青年路(东起迎宾路、西至彭城路)、解放路(南起建国路、北至淮海路)、湖东路(南起金山路、北至隧道西口)、迎宾路(南起淮海东路、北至中山路)、民主南路(南起建国东路、北至淮海东路)、北京路(珠江路至三环南路)。下列道路禁止通行:三环东路高架快速路、三环西路高架快速路主线、三环东路高架快速路辅道、昆仑大道。禁止非本市号牌货运车辆在三环北路通行。
三、西宁市限号规定
一、核定载质量1吨(含1吨)以上至5吨以下的燃油货车、核定载质量5吨(含5吨)以上的新能源货车、各类摩托车以及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每日07:00至21: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湟中路,西至通海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本区域外同时段限制通行的道路为:小桥大街(天津路以南)、门源路(海湖路至朝阳东路)、朝阳西路(祁连路至天津路)。本区域内可以通行的道路为:朝阳东路、天津路、行知路、海湖路、同仁路高架桥、凤凰山快速路主线及其连结的各匝道。
二、核定载质量5吨(含5吨)以上的燃油货车,每日07:00至21: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湟水路;南起奉青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本区域外同时段限制通行的道路为:宁张公路(天津路至刘家沟路)、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南)、海湖路(天津路以南)、柴达木路(通海路以东)、同仁路高架桥、时代大道(奉青路以北)和凤凰山快速路的湟中路、德令哈路、建国路、劳动路、海湖路、羚羊路、通海路七个匝道互通口。本区域内可以通行的道路为:凤凰山快速路主线、西川南路(通海路以西)、天津路、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北)。
三、尾气排放达不到标准和明显“冒黑烟”的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每日07:00至21: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禁止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湟水路;南起奉青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本区域内同时段限制通行的道路为:凤凰山快速路主线及连结的湟中路、德令哈路、建国路、劳动路、海湖路、羚羊路、通海路七个匝道互通口同时段限制通行。
四、核定载客19座(含19座)以上的客车,每日07:00至21: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建国路,西至通海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本区域内可以通行的道路为:行知路、海湖路、同仁路高架桥、凤凰山快速路主线及其连结的各匝道。
五、各类摩托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全天候24小时在时代大道高架桥上层、同仁路高架桥、昆仑桥上层桥、共和桥上层桥、湟水路高架桥、峡口路高架桥、凤凰山快速路主线及其连结的各匝道严禁通行。
六、每日07:00至09:00、17:00至20:00两个高峰时段内,带有专用标识的洒水车、抑尘车、清扫车、餐厨吸污车、垃圾清运车、高空作业车、医疗废物车、园林绿化车以及总质量4.5吨(含4.5吨)的邮政车和快递车等专项作业车,不得在本通告第二条明确的限行区域和道路内通行和作业。
七、市政、通讯、电力、给水、排水、燃气等总质量4.5吨(含4.5吨)以上的工程车、自卸车、起重车、挂车和特殊结构车,除应急救险任务外,不得在本通告第二条明确的区域和道路内在限行时段通行和作业。
八、城区运行的公交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的专用校车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线路通行。
九、从事客运的长途班车,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线路通行,严禁在城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
十、核定载客19座(含19座)以上的通勤客车和公务客车,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通行证通行;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的旅游旺季期间,旅游客车不受时段、区域和道路的限行,除此期限外严格遵循本通告第四条之规定。通勤车和旅游车在指定的临时停靠点停车时应做到即上即下即驶离。需要长时间停放的,应当将车辆停放在附近的专用停车场内。
十一、消防车、救护车、军车、警车、运钞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通行规定执行。
十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管控区间道路的交叉口、匝道口、上下线和分流合流交汇处,设置安装禁令标志和交通技术监控等设施,加强限行区域和道路的交通管控。
十三、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及其交通辅助设施的指示信息通行,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告由西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7日,本通告实施前发布的其他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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