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各个共犯人必须根据各自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来进行定罪及量刑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个共犯人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或主导性的作用,那么他将会被视为主犯;
相反地,那些在犯罪行为中扮演着次要或者辅助角色的共犯,他们将被归类为从犯。
针对这些从犯,我国的法律规定通常倾向于给出更为宽松的判决方式,即自动减轻对他们的刑事责任、给予适当的减刑甚至是完全豁免惩罚。
而作为主犯的共犯人,他们的罪行将是广义上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他们实际参与的犯罪行为以及他们可能涉及到的组织、策划和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
在量刑阶段,法院会全面考虑犯罪行为的涉案金额、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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