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995年5月19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5号《暂住证申领办法》,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应当在暂住地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办证程序对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可以由申领人到辖区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办理;对团体申领《暂住证》的由社区民警登门办理。
二、完成时限对个人申领《暂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随来随办,对团体申领《暂住证》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黑价联字〔2007〕17号关于《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办理《暂住证》收费实施单位为各区、县(市)户籍派出所,依据所在区、县(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持证收费。办理《暂住证》收取工本费每本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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