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后能否增加原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责任或者有抽逃出资行为的,在股权转让后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权所有人可以增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增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变更或者增加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投资者,或者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任的发起人是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九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股东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增加原股权的依照《公司法》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是被执行人,在不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股权转让协议与增资协议有何区别?
(1)虽然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的当事人均为公司的原股东和投资人,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中投资者资金的受让人对协议价格的接受程度存在较大差异。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的公司股东收取,资金性质属于股权转让对价;增资协议中的资金受让方是目标公司,而不是公司股东,且资本性质属于标的公司资本;(2)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支付溢价的一方不仅继承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而且承担原股东自成立之日起至终止之日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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