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3-05-10 14:22:11 4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及《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佛府〔2008〕90号)精神,为保障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禅城区居民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纳入我区的住房建设规划。

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并会同区民政局、镇(街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供廉租住房住户的经济变动信息。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年度预算,并落实资金,监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和建设资金的使用。

区国土、规划部门配合做好编制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工作,落实土地供应。

区物价、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拟定及相关的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廉租房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四条申请本区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般以户口簿登记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不属于村集体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我区城镇同一地址常住户口且实际共同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三)居住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未租住政府公房且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3.既租住政府公房,也有自有住房的,以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与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说明:原有自有住房,现已拆迁并以货币方式进行了补偿,该房屋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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