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地税局在开展医疗行业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医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际经营中所使用的5辆120救护车在固定资产账上竟无反映。经询问得知,此5辆救护车系个人投资购买,医院凭出车单按运费里程与单位进行结算,其他一切费用自理,当地税局检查人员指出该车辆应由投资人补缴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时,车辆投资人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医院120救护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医疗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种救护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003号):凡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但个人购置车辆作为医院120救护车,虽然其用途是专门运送急救病人,但是车辆的产权归私人所有,车主凭派车证等按月与医院结算运费,对车主来说,与医院之间实则是一种租赁性质的经营行为。因此,对私人购置车辆有偿作为医院120救护车使用,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除此以外,个人取得的出车费,还应照章征收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并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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