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处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中有一方户籍在本省
(三)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四)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六)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八)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处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海南户籍居民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提交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应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结婚证及离婚协议书、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二、婚姻登记处受理离婚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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