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将为其装修房屋的工程承揽人告上法庭,理由是其施工人员对暖气片改造时未关好阀门造成跑水,致该市民损失32000万元用于赔偿被水淹的邻居。该承揽人庭审中一直否认双方存在承揽关系,最终未获法院支持。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承揽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30320元。
2005年4月,江某承揽了王某位于错埠岭二路一处房屋的室内精装修工程,期间,江某的施工人员在进行室内暖气片改造时,在对施工现场没有任何防范处理的情况下,被江某调到别处施工,致使试水时暖气管里的水流淹了邻居的房屋及家具。2005年9月王某被邻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在收到王某一次性赔偿款32000元后,邻居于2005年11月撤销了诉讼。王某认为其损失完全是由江某及其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施工和疏忽大意造成的,遂诉至法院要求江某赔偿32000元。
证据表明江某系承揽人
庭审中,江某拒不承认他与王某存在承揽关系,并表示他只是出于善意为施工人员搭桥,因此王某不应向他主张损失,王某的诉讼主体错误。王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三份江某签字的收条,证明王某将瓦工费、木工费等交由江某。对此,江某认为这些款项是他作为介绍人代收的,现金已当场转交给施工人员。随后,王某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其妻与江某的谈话录音,经过降噪处理后,从录音中可知,江某承认其是该装修公司的负责人,对王某房屋装修工程的承揽江某也予以认可。江某在录音中承认,他安排施工人员到别处施工后,该工人未将暖气阀门关闭就离开了房屋,暖气试水时水从暖气管中漏出,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此,江某提出,录音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是无效的。
江某应负担30320元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交的录音证据没有侵犯江某的合法权益,亦不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故法院对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予以确认。结合录音中的内容,法院认为,王某与江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合同。承揽人江某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其施工人员,应当就其工作成果向王某负责。根据录音证据可知,因施工人员在王某房屋内进行装修过程中,未将暖气阀门关闭就离开了房屋,导致暖气试水时,水从暖气管中漏出,给王某造成损失,故该违约责任应当由作为承揽人的江某承担。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淹房屋装修损失价值为30320元,故王某主张的损失应以价格认证书中确认的房屋损失为准,应当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江某负担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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