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玉民终字第344号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玉民终字第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华,女,1933年12月2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新平县桂山镇鲁贤街23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攸惠兰,女,1965年7月8日生,汉族,新平县桂山镇财政所干部,住新平县桂山镇镇政府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济顺,男,1931年8月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新平县桂山镇鲁贤街37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旭东,男,1966年2月16日生,教师,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鲁万忠,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丽华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攸惠兰、被上诉人周济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旭东、鲁万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所建好的鲁贤街37号房屋东面北段瓦檐有一个角侵占原告房屋西面的滴水0.1米,给原告今后建房造成妨碍。鉴于原告目前尚未建房,对侵权部分予以维持现状。今后建房时由被告拆除所侵占部分。被告现建盖的鲁贤街36号房屋未构成侵权,应维持现状。被告在其相邻处开窗对原告无影响,原告主张不得开窗无理,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对原告陈丽华与被告周济顺争议的巷道维持现状;二、原告陈丽华的房屋拆旧建新时,由被告周济顺拆除其所侵占部分,让原告陈丽华建房。宣判后,陈丽华不服,以周济顺新建房屋侵占巷道、在相邻处开窗违反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周济顺拆除侵占巷道的房屋部分;封堵开向相邻处的窗户。周济顺答辩同意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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