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1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备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备复印件)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注意:各地办理的材料要求可能不同,可以登记前咨询民政部门,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三、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四、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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