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6]145号)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汕府[2002]120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汕头市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全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5991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426元60%的85%的(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85%即728元
(1426元×60%×85%)为缴费基数。工资薪金低于728元的,按728元申报,728元至5991元之间的,按实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收入状况在省规定的缴费工资下限的85%即728元(856元×85%)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5991元之间选择。
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一)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6%、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以上四个险种的综合征缴比例为28%,其中单位19%、个人9%.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按20%计征(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把按20%计征分划为单位缴费按12%,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以上四个险种的综合征缴比例为24%,其中单位15%,个人9%.
三、申报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一)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于2月10日前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时,同时申报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综合征缴比例,计算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本单位用工人数实名制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一》)及《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明细表》(以下简称《表二》),人员有变动的应同时填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变动表》(以下简称《表三》)。《表二》或《表三》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应与表一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相一致。
个体工商户申报缴费时,须同时携带《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机构申报缴费。
(二)缴费单位按规定需填报的表格一式三份,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申报确认后,退还缴费单位一份。缴费单位应于2月25日前,凭经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接受申报的表格(个体工商户须同时携带《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及资料更改手续,否则将无法记录个人帐户。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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