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能否成为渎职罪主体
时间:2023-06-03 09:53:15 1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刑法》要求罪刑法定,渎职罪是特殊主体,不能因为要追究某些行为的刑事责任就任意扩大主体的范围。校长作为事业编制的人员,虽受政府任命管理学校的各种事务,但并不在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司法解释规定的渎职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不能构成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认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渎职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监狱。这些机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机构,是属于当然的国家机关,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人员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其他人员。主要是指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个别罪名规定的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如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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