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欠诉讼贷解决什么问题
如果贷款人就是不还贷款,多次电话通知,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也不还款,那么就会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归还贷款。
还不上贷款,会有很多影响。
贷款到期后迟迟拖欠不还;手头紧张一直还不上;东躲西藏欠债不还,以上这些行为申请人都是要承担一定的后果的!
个人征信收到影响
欠钱不还需要缴纳罚息还仅仅是第一步,之后申请人的个人征信还会收到影响。我们都知道现在十分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正在大力构建信用,各个地区、部门、领域的信用信息体系都在逐步落实之中,各项惩戒与激励措施也都在不断完善和提升,个人信用在日后的生活中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如果申请人还不上贷款,那么在申请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上将留下信用污点,日后再想申请贷款、信用卡将处处受阻。另外,一些朋友认为找一些不上征信的小贷公司办理贷款不就好了,这样自己的征信别人也查询不到,对于有这种想法的朋友,我想说想的太当然。
现在很多金融机构都接入了第三方征信公司的数据,申请人在其他平台的借贷数据、购物数据、信用卡还款数据等等信息都能轻而易举的被调取出来,一旦登上小贷公司的共享黑名单体系,那么只要一家拒贷,家家都会拒贷,日后再想贷款就不可能了。
受到频繁的催收
贷款催收有三部曲:短信、电话、上门。前期欠款时,小贷公司的业务员会通过短信或电话的形式好心提醒你:应该还钱了。但是到了后期,如果小贷公司一再提醒你、催促你还钱,申请人仍然无动于衷,那么他们可能会采取短信群发的形式,让申请人的亲朋好友都知道你在外面借了钱并且始终未还,让申请人的声誉受到损害。
另外,在贷款时有些小贷公司会让借款人在填写贷款资料时至少填写几个关系比较亲近的联系人,比如申请人的父母、亲属、朋友、同事等,有些需要申请人授权读取手机通讯录和运营商网上营业厅的通信记录。当申请人还不上钱时不但你有可能会遭到电话轰炸,就连申请人身边的家人朋友也有可能会收到骚扰,这将严重扰乱你和你家人的生活。
产生罚息和违约金
无论申请人是在哪家申请的小额贷款,都会与借款机构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既然签订了合同,当然要按照合同办事,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一旦合同到期后,申请人欠钱不还,那么首先申请人遭遇到的就是罚息,并且有些机构还会按照合同内容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如果申请人还是一直都不还钱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申请人的罚息将越来越多,日后申请人还款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
除此之外,如果申请人还是不还钱,那么催收人员有可能会上门进行催收,到你工作的公司进行讨债,这样一来申请人的工作饭碗有可能不保,得不偿失!
另外,如果催收时申请人的态度十分恶劣,做出一些辱骂殴打催收员等无赖的行为,那么你就断送了与小贷公司之间商量的余地,将自己逼近了死胡同!所以欠钱不还时申请人也要摆正自己的态度,积极与小贷公司协商解决问题,这样还有可能获得宽限期。
二、客户拖欠货款除了起诉还有哪些方法解决
(一)签订规范合同是对付清欠的有力武器
在当前的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很多出企业为了开拓业务,采取赊销方式,先发货,后收款,这无疑为经销商的风险转嫁提供了机会。另外,很多国内外贸企业也采用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下,银行也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账等服务,在经销商拖欠货款或拒绝提货的情况下,企业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考虑到其中的巨大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停止对拖欠货款的经销商供货的同时,向这家经销商发出了律师函。在律师函中,详细列明了双方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及仲裁条款等。
(二)知己知彼及时补建风险规避机制
其实,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收款的风险是可以自己避免的。不少中小企业在风险控制上做得远远不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很多企业只是凭感性经验做事,缺乏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公司的销售流程也不够规范,比如不签订书面合同,或签约不合规范,缺乏对经销商的有效约束条款,也没有约定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使很多企业既无法合法主张债权
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企业应当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评估与预防机制。鉴于收款风险较高的情形,建议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及时补救,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1、密切关注经销商资金周转情况,建立与完善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与客户的联系,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其资信状况,一定要随时了解对方的商业信誉度以及商业资讯。
2、出现经销商拖欠货款、资信状况恶化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停止继续供货等,防止损失扩大。
3、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并完善合同条款。企业在产品库存大、新旧产品更换时期的背景下,常常会为减轻库存压力而放松信贷的政策,或因为长期关系有意无意地对合作已久的贸易伙伴放松警惕。企业在接这些定单时要在合同中备注:定单数量、质量、款式、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后,毁约方将负责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很多企业与客户的合作基于一种商业信用,不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及相关单据的收集,这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很大隐患。
三、民事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了吗
民事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考虑到如果权利人知悉权利受到损害较晚,以致诉讼时效过分延迟地不能完成,会影响到制度的稳定性和宗旨。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从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出现到权利人知道这一事实,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因此,有必要配套规定客观主义起算点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加以限制。应当指出,这种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并非一种独立的期间类型,是制度设计上的一种补足,在性质上是不变期间,本条将最长权利保护期规定为20年。如果20年期间仍不够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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