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赋予离婚主体的一项权利,对于其背后的法律实质,主要有“补偿请求权说”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两种说法。“补偿请求权说”认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在离婚时应当从对方处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付出较多的劳动而使另一方因此获得了利益,应当以不当得利请求权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方面
我国虽然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其所列举的适用该制度的四种情形过于狭窄,因将其进一步完善。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规定无过错配偶的含义。无过错配偶应当仅指就其自身而言不存在有责离婚原因或其行为不会导致婚姻破绽的一方当事人,并非是对于导致离婚的原因行为没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
(2)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上的,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因为有些离因损害更多的是对于受害方精神上的打击和折磨,比如虐待等。
(3)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家庭成员作限缩解释,不应当把配偶之外的家庭成员包括在内。离婚损害赔偿应仅对配偶进行救济,而其他家庭成员则可以通过侵权行为法来救济。
(4)应当在原有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家庭暴力和虐待进行扩张解释。将意图杀害配偶等严重侵犯对方人格权的行为包括在虐待之列;另外,应把精神上的虐待如重大侮辱行为也包括在内。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将人格纳入到婚姻共同体的成员的人格权。
(5)明确遗弃的含义,对其应为扩张解释,将基本的婚姻义务的违反纳入到遗弃的概念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要件为: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受有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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