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一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辩护期内(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天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人民法院不予考虑。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复审。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实质性审理。经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被起诉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反对意见站不住脚,判决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时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启用,则应裁定拒绝。“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被起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第二审法院确定管辖权后,应当参加在根据人民法院通知进行的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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