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他人搭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坐人摔伤。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张昌许承担各项损失的50%,共计1.4万余元。
2009年1月2日,张昌许驾驶机动三轮车拉6头生猪从外地返回镇平县,何丛兴也乘坐该车。当车行驶到国道312线时,何丛兴从三轮车上摔下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昌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丛兴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使用被告的机动三轮车,不收取费用,属于好意同乘关系。被告允许原告及第三人乘坐,就有义务保障乘坐人的安全。被告明知机动三轮车不能载人,且人货混装,造成原告从车上摔下,被告有一定的过错。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知道该车不能载人,更不能人货混装,但原告仍乘坐,致使自己从车上摔下,原告也有过错,且原告摔下也并非被告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的,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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