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母女搭乘朋友李某的车进货,不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母女二人受伤,为讨损失,母女二人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7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5年7月16日,杨某携女儿张某搭乘李某驾驶的黑色福特蒙迪欧小轿车去往河北进货。车行驶至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85公里处时,因李某驾车超速,避让大车不及时,致使汽车失控,在撞掉十几米护栏后翻入路边的沟里。经河北高速交通支队涿州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杨某母女称,两人在此次事故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张某经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肩骨折。杨某经医院诊断为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急性鼓膜炎(创伤性)、多处软组织挫伤,
杨某母女自称,在事发后,李某不仅没有及时护送伤者就医,且向交警隐瞒了张某的伤势。对于医疗费用,李某只是承担了极少的前期医疗费用。
在庭审开始时,李某表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责任,愿意对合理的医疗费用予以赔偿。但庭审进行到质证阶段时发生了戏剧性变化。李某认为张某代理人提交的医药费单据均是今年6月以后的,且还有部分明显是与撞伤无关的诊疗费用,故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在庭审中称,自己好意让母女二人无偿搭乘,在事发后托朋友护送其去医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甚至按照张某要求为其买了必要生活品,尽到了足够的照顾义务,对张某的伤情不存在隐瞒。李某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极度愤慨,认为好心帮忙反而被告上法院,让自己承担巨额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目前,此案正在近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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