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题目所给的情况,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具体来说,如果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从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如果承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导致工程出现问题。因此,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如果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2.如果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从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
3.如果承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导致工程出现问题。
承包人过错责任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如果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者违反施工合同的约定,从而导致施工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确保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
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承担过错责任。如承包人设计存在缺陷或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或承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导致工程出现问题,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应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因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确保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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