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方哪些情况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发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发包的方式
发包的方式有如下两种:
1.招标发包。是指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争,按照特定程序择优选择,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
2.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缺乏竞争机制,易滋生腐败。我国只有少数不适用招标发包的特殊工程,才适用直接发包。
三、发包人的权利
发包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4.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5.承包人违约或造成发包人损失,发包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全文6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