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有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百分之一点二。一种是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百分之四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房产税征收实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全文4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