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权由法院行使,程序的启动如下:
1、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查处理
1、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
2、法院接到检察院申请的,依法有权管辖的,应及时组成合议庭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强制医疗的决定(裁定)。
执行
1、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应立即执行,交由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医疗。
2、法院作出无须强制医疗决定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释放,责任监护人严加看管并医疗。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
1、强制医疗机构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如下:
(一)强制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二)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的审查
知情权、决定权的含义
为保障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的权利,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该法赋予消费者九项权益,即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社团权、获得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尊重权和监督权。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最常运用的也是最基础的权利就是知悉真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所谓知悉真情权或知情权,即《消》法第8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指,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所谓自主选择权或决定权,即《消》法第9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具体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现实生活中,人们除了衣食住行消费之外,还有其他许多领域的消费,如医疗服务。患者到医院就医,接受医院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以使自身得到康复,同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符合消费法律关系的特性,应适用《消》法,患者作为消费者理应享有《消》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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