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之父母,如有担当监护责任的意愿,可通过立定遗嘱的方式来指派他人作为监护人。
然而,遗嘱指定监护需遵循一定的条件与程序:
首先,作出指定之人须为被监护人的生身之父或母亲,同时身份上需确定为监护人。
其次,遗嘱也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制定并具备相应效力,权利自订立方去世之日起开始行使。
再者,被监护对象既可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抑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亦可用作成年人。
最后,在被指定监护人的选择上,既可以是被监护人之近亲属,也可以是愿意承担监护义务的其它相关人士或合法组织。
唯有在被指定之人为继任监护的可能性更大且无任何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该遗嘱指定方能替代其他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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