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后买的房子但首付是婚前的存款是夫妻共有吗
婚姻缔结成合法夫妇后所获取的全部财物皆归属于两者共有,若有合同协议另行规定则另行考虑。
因此,在联合购置房产的过程中,尽管房产证上并未显露出对方的姓名,但这并不妨碍其对于住房拥有所有权。
如果婚姻中的一方是用自己婚前的储蓄来购买房屋,那么这只是婚前财产价值的存在形式发生了改变而已。
若要追根究底,那么购置房屋的资金仍然源于婚前的个人财产。
倘若房屋被登记于一方名下,那么应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候对方不能够要求进行分割。
而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着双方的姓名,那么这应视为出资方对另一方的赠予,从而认定此房产为婚姻双方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结婚后卖掉婚前的房子算共同财产吗
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关于未婚夫妻在婚后变现其曾在婚前购置的房地产之归属问题,并不必然演绎为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
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期间,通常会以结婚注册之日作为起点,终止于夫妻关系彻底解除的那一刻。
在探讨这个话题之前,我们需明确,若婚前已购置之房地产在婚后才得以售出,其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首先,如果未婚夫妻在婚前购置房产且在结婚前便由其中一方全额出资且仅登记在该一方名下,则此房产理应属于该方所有;即使此房产在婚后被出售,该所得仍归登记者所有,并不属于夫妻间的法定共有财产。
如若婚前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婚后又进行了共同还款,那么在离婚处理时,已偿还的贷款以及房产价值中增值部分的利益将被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财产可以加以分配。
再次,若未婚夫妻在婚前以其中一方名义购买房产,婚后却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在离婚处理时,整个房产都应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予以分配。
最后,若未婚夫妻在婚前便已接受父母的不动产馈赠并将其登记在父母名下,婚后无论是否有任何资金支持或由一方父母或房产所有者本人直接以婚前财产偿还贷款,只要该房产在离婚后才能实现变现,那么它都无法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予以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n(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n(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n(三)知识产权的收益;\n(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n(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n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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