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依照规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告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如实逐项填写,经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报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自收到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加盖企业或者所有者印章,报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登记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按照规定缴纳成本管理费
(一)依法破产、解散、撤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原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因税务原因变更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自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公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变更营业场所或者住所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变更营业场所或者住所前,同时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自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迁入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按开业登记办理手续。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
(2)注销登记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原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金,并缴清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未使用的发票、原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专用章、完税证明和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之后必须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2)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之后,我们必须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解散、破产、被撤销或者有其他情形的,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三)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之后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改正,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全文9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