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未婚证明或已婚的结婚证,以及与约定内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房产证和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若当事人书写困难,公证员可代写协议书草稿,但需提交其他必要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婚证明或已婚的需携带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和未拿到产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3)如果当事人书写困难,公证员可代写协议书草稿。
(4)公证员还可能会要求提交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财产公证需要哪些证件材料?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财产公证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办理事项有关的财产权属证明、当事人签署的与办理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此外,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不明的证明材料。因此,在办理财产公证时,当事人需要准备以上证件材料,并提交与办理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以证明其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明确。
在办理财产公证时,当事人需要准备以上证件材料,并提交与办理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以证明其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明确。同时,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办理事项有关的财产权属证明、当事人签署的与办理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因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约定内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以及当事人书写困难时,公证员可代写协议书草稿,都是办理财产公证时需要准备的证件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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