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适用于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中:
(一)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的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地位于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二)原地处市内四区且原在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三)地处我市、参加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属企业(包括银行、保险、邮政、通讯、铁路、电力、航空、交通等行业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四)农转城人员中新增长劳动力在城镇企业就业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五)经省、市政府批准,市内四区市属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期间(1998-2000年)下岗分流人员和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2001-2003年)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及并轨人员)、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失业期间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采暖费补贴条件的,纳入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范围。
(六)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和不具有我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人员、人才中心代理人员(含已退休人员),不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期间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以个体身份退休的,不纳入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范围。
(八)地处市内四区以外其他区、市、县的市属企业,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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