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包括著作权的一部分。著作权不是纯粹的财产权,包括以下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限
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期限是永久性;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保护的期限因不同的主体而有差异
1、作者是自然人的,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
2、作者是法人的,保护的期限为作品完成之日起50年;
3、作者是两个以上自然人的,保护的期限是最后一位作者死后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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