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医院变更名称需要怎么办理
医疗机构名称变更(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事项的申请报告(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来命名)。
(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A4纸复印)。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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