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处罚一般是不可调和的。但因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的调解程序不得公开,除非当事人同意公开,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公开,但人民法院为维护国家利益认为需要公开的除外,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在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不得允许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如何执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
第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取罚款,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取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个系统也有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2)收缴不当难以执行;(3)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所有罚款必须上缴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返还行政处罚机关。三、为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加收罚款额3%的罚款,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转移被冻结的定金抵缴罚款
(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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